产权登记属于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 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部门如下:
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建议:
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应向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应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这些规定确保了产权登记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保护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