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行为在不同情境下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
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私自截留非法捐赠的财物,应定性为贪污罪。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论处。
业务员截留货款不上交,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间人截留贿赂款的行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顾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截留贿赂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种业公司的制种合作方违反保密协议,私自截留稻种亲本并非法组织种植,将产出的稻种交由另一家公司更换品牌包装后对外销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具体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及涉案金额等因素,截留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不同罪名。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准确定性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