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审查逮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对侦查或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执行监督: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等。
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行政审判程序监督: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行政执行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
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提起公益诉讼。
食品药品安全: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提起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提起公益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提起公益诉讼。
英烈保护:在英烈保护领域,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提起公益诉讼。
这些职能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律权威、保护人民利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