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通常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管理。具体办理地点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指导信息: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常负责中央属、省属及其合资、合作用人单位,以及市属企业的劳动用工备案。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除市级部门受理范围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则应在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
可以通过山东政务网、青岛政务网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在线办理。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等。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建议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前,先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完成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