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划拨用地目录》,划拨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如办公用地、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以及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营区、训练场、试验场等。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如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以及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等。
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铁路交通设施用地、公路交通设施用地、水路交通设施用地、民用机场设施用地等。
包括特殊用地,如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上述用地一定是划拨用地,而是需要申请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依法批准。此外,不同种类的划拨用地在建设规划和使用年限上可能存在差异。
建议:
在具体操作中,用地单位需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地性质和使用年限符合规定。
对于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