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以下文物不得拍卖:
依照法律应当上缴国家的出土文物,包括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如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以及国有文物经营单位收存的一、二级文物。
属于国有资产、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拍卖的文物。
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
其他依法律规定不得投入流通的文物。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文物,防止非法流通和文物的破坏,确保文物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相关机构和个人在涉及文物拍卖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