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包括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上班前或下班后进行的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包括在工作期间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意外等伤害。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包括因工出差或临时外出办理业务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指的是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必经路途中发生的事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包括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适用于职工在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适用于曾经在军队服役并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在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故意犯罪;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些规定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