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的交纳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的财务部门交纳执行费。
交付现金时,财务部门会出具收款凭据。
交付票据时,财务部门会出具收取凭证。
执行款项到位后,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执行费交到执行局。
执行局会根据通知书上指示的金额和方式处理款项。
法院执行局在下发执行通知书时,会明确执行费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执行费用的具体标准如下: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按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按0.1%交纳。
执行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支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申请执行人预先交纳后,最终可能由被申请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费用是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与诉讼费用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