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文物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可认定为“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以下,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过重,则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在办理盗窃文物犯罪案件时,需综合考虑文物等级与价值,以及案件其他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以上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3号)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