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需要遵循《地名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具体的批准权限如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由国务院审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建议在进行地名命名和更名时,相关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以确保审批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