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也称为试验买卖,是指 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是一种 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试用买卖的主要特征包括: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如果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买卖在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和第六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这种买卖方式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允许买受人通过实际使用来评估产品的性能和适用性,从而做出更为明智的购买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