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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哪些职工补偿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9:43:41    

国企改制中,职工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对于198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全民所有制固定工、1987年至1995年间无固定合同期职工和改制前合同没有到期的国有正式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劳社部发21号文执行,即按本人改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地方另有规定的也可按地方标准执行。对于改制前合同到期的职工,改制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最高标准不超过其十二个月的实际工资。

退休人员移交社保机构费用

主要包括医疗保险费用,有的地方提出要追缴部分基本养老金,此外还包括缴纳一定数额的抚恤金、丧葬费和一次性的社区管理费。一般来讲,退休人员移交社保机构这部分费用是可以和地方政府进行谈判给予适当优惠的。

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

包括行业内统筹和统筹外支出(如政策补差和企业内部规定的各项支出)。在改制过程中,这些费用要与国资委协调看能否在净资产中进行预留和扣减。如果统筹外支出不能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和预留,一种处理方式是取消此部分支出,另一种处理方式是由参与改制的各方达成一致协议对此部分费用进行妥善处理。

内退人员费用

包括内退人员正式退休前的生活费和各项保险费用,正式退休后统筹外支出,以及正式退休后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这些费用按与改制前的标准一次核定,以后不随企业工资的变化而调整,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在预留此项费用时要留有余地。

工伤、长病、“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员相关费用

要预留足够的费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工伤共分十个等级,一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七至十级的人员基本可以在新公司安排工作,只有五六两级工伤人员需要预留相关费用。长病人员和“三期”女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或预留相关费用。

离休人员费用

在国企改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针对离休人员的安置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原因是普通退休职工和离休人员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在实践中,较为理想的解决办法是把离休人员移交给上级产权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如果不能移交上级产权单位,也需要在改制中预留合理的费用,并制定专门办法管理此项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剥离和移交社会职能所需费用

国有企业承担的大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如学校、医院、公安、消防、社区管理等,在改制过程中要把这些机构和职能逐步移交给地方政府,企业还要承担过渡期间的部分费用,这些费用经过与当地政府协商谈判,最终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所需承担的费用,并按照协议确定的数额在国有净资产中进行预留。

这些补偿措施旨在确保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操作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和企业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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