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标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投标者之间互相勾结,操纵投标价格或结果。
提交不真实或误导性信息的投标文件。
未经允许擅自将承包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超出企业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
制作或更改假证件参与投标。
涉及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以谋取中标优势。
故意提出异常低的报价以排挤竞争对手。
通过非法手段干预评标结果。
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取工程款。
公务员等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投标者提供帮助。
隐瞒信息、拒绝公布评标过程等。
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或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信息有意不向社会公开或有意不征集满三家有竞争性的投标人。
有意纵容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和找无该项目供货能力的单位陪标以凑满三家投标人。
领导干部操纵招投标的关系项目,利用职权职务介绍施工或供货单位,背后指挥招投标机构操作,让工作人员暗箱操作,使得不该中标的单位如愿以偿。
将项目预算事先透漏给投标人并有意纵容陪标人抬高投标价。
招投标文件的篡改: 参与招标的投标人可能会篡改招标文件内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影响投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 招标人可能会选择自己偏爱的投标人违反公开竞争的原则,使得这些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占有优势 。 投标人可能会使用假客户信息和虚假证明或者变更投标文件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 投标人可能会向招标人收取贿赂,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结果,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 。 领导干部一言堂,无视相关规定未招先建或直接指定招标方式违反招标评标程序:
假冒客户和虚假证明:
招投标收取贿赂:
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转为采用非招标方式。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还可能触犯刑法,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等。因此,招投标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