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债务:
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用于满足基本运转和一般支出需求。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推动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具有明确的用途和期限。
包括2014年以前形成的、经财政部审计确认的、地方债形式以外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主要类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
仅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仅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公开透明并受监管的公开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
包括地方政府担保债务、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等。
在出现金融机构清算等情况时,地方政府将承担资产损失。
地方债的发行主体为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用于筹集财政资金,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地方债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两种类型,显性债务较为透明并受监管,而隐性债务则较为隐蔽,缺乏有效、统一的监测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