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5个月,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3个月,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1个月,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6个月,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3个月,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1个月,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个月,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将发放这两项补助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阶段的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些赔偿项目旨在确保工伤职工及其家庭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和医疗照顾。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