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截获、窃听、篡改或者毁损公民的通信。
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权:公民有休息的权利,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公民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障权: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受教育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妇女保护权: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
居住迁徙权利:包括居住自由权和迁徙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