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包括:
企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期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违反法规被没收、销毁等。
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