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追诉期的设置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在长时间无犯罪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源,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丢失或变得模糊,证人的记忆也会随时间而模糊,这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困难。
犯罪行为发生后,社会关系会逐渐恢复正常。如果犯罪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被追诉,可能会破坏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引发新的社会动荡。
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再犯新罪,表明其可能已经改过自新,再对其进行追诉可能不符合刑罚的目的。
追诉期的存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无限期地拖延,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追诉期的具体期限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等因素确定,法定最高刑越高,追诉时效越长。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如果超过追诉期,即使认为必须追诉,也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