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允价值概念的由来及39号准则基本意涵的剖析
笔者认为,公允价值之所以被界定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五种计量属性之一,从根本上是源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同时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之一。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均着眼于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 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属性就不能再固守历史成本模式,而应采用非历史成本模式 ,唯此才能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聚焦在面向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之上。至于公允价值计量,则类属于非历史成本范畴, 是针对特定情形资产或负债而确立的计量模式。
1、公允价值概念的简要剖析
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所谓“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就意味着公允价值是资产或负债的脱手价格,该价格是市场参与者在有秩序的交易市场中基于自愿的讨价还价而达成的公认价格;在一个有序的交易市场中,市场参与者所达成的共识价格通常会呈现出随行就市的波动状态,用于会计计量时就必须将其锁定在计量日;在相同的资产或负债存在多个交易市场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其公允性,用于会计计量时就必须选取交易量最大、交易最活跃的主要市场,当主要市场不存在时,则需要选取考量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对市场参与者最为有利的市场。如果计量日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呈现出杂乱无章的无序状态,用于会计计量时就只能通过评估方式来加以确定。
2、39号准则基本意涵的简要概述
39号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做出了具体规范,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公允价值计量可划分为评估和非评估两种模式,从体例和内容上来研判,39号准则主要是对如何通过评估来确认公允价值做出了具体规范。
以评估模式确定公允价值的过程中,通常涉及到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模型、输入值等要素,39号准则将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且分别规定了各自适用条件或情形。从第一层次到第三层次(为便于下文阐述与剖析,本文把从第一次层至第三层次的输入值,描述为从高到低)的输入值来研判 ,输入值所在的层次越高,其可靠性越高和可验证越强。为了便于各类报表阅读者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做出研判,评估过程中输入值所在的层次越低 ,39号准则所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也就越多。需要进一步强调和指出的是,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39号准则所要求披露信息的繁简程度仅仅与输入值的层次相关联,而与所采用的的评估方法无关。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焦点问题评析
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下文并称为《监管报告》)中,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均被视为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类别之一来单独加以陈述。综观《监管报告》的具体内容,笔者将上市公司围绕公允价值计量而存在的问题归纳为评估方法选用的失当性、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判定的失当性、个别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失当性三大类别,并分别加以评析。
1、评估方法(技术)选用的失当性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在部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伴随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的变化,剩余股权的后续计量就有可能涉及适用具体会计准则的变动问题。具体而言,因处置非上市联营企业的部分股权,当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权利时,对于剩余股权就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且对剩余股权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上市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而言,处置的部分股权需要采用评估方式来确定其公允价值,同样对于剩余的股权也需要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其公允价值。由于处置股权的评估基准日与剩余股权的评估计量日之间的时间间隔通常不会也不应过长,如果在此期间内又未发生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形,且处置股权和剩余股权的估值均不存在控制权溢价的影响因素,因此,对于处置股权和剩余股权通常应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予以评估,借此来分别确定其公允价值。
《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披露: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因处置非上市联营企业的部分股权,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权利,但对于处置股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剩余股权却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且两者的评估结果存在重大差异。该监管报告明确指出:公司未恰当选择与处置股权相同的估值技术确定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规定。
笔者完全赞同证监会对个别上市公司上述公允价值计量做法的定性与评价,对处置股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从技术层面而言,更有助于对股权处置损益的粉饰。与此同时,对于剩余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从技术层面而言,又可以为剩余股权的后续计量或终止确认提供“有利”的可操纵空间。笔者倾向性认为,个别上市公司出现的上述问题当属有意而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应采取从严的监管对策。
2、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判定的失当性
承上所述,39号准则依据评估过程中输入值所在层次来界定公允价值的计量层次,且要求信息披露的繁简程度与输入值所在层次相挂钩。从技术层面而言,信息披露环节披露的信息越多,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瑕疵被发现的概率也就相对越大。
需要指出的是,“未准确划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层次”和“未恰当划分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分别是2019年度和2020年度证监会发布的《监管报告》中言及“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中所列示的小标题。笔者认为,两个年度小标题措辞的细微差别,可以视为行文风格的不同,该类问题的实质是相同的,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在实务中采取了避重就轻、避繁就简的不当做法。
2019年度的《监管报告》中披露:部分上市公司对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采用市场法的估值技术,输入值中包含流动性折价(笔者注:由于非上市股权流动性的缺失,在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时应予以相应折价),且将该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第二个层次。该监管报告中同时指出:由于流动性折价为不可观察的输入值,因此,应将该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划分为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此外,该监管报告中还披露,有的上市公司以按照第三方估值报告来估计公允价值为由,将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划分为第二个层次。毋容置疑,此举显然是不符合39号准则将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与输入值挂钩的原则性要求,该监管报告也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了解估值服务中应用的输入值,并根据该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层次,而不是简单地作为第二个层次。
2020年度的《监管报告》中披露:部分上市公司大量使用无法观察的估计数据对应收账款融资的公允价值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计量,但未将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划入第三层次;部分上市公司将结构性存款公允价值列在第一层次,由于结构性存款通常与汇率、利率、指数等挂钩,属于嵌入了衍生工具的金融产品,该监管报告认为通常列为第二层次较为合理。
承上所述,在实务工作中,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通常需要引入第三方服务来加以完成,39号准则实质上是同时对评估机构和企业“喊话”,企业作为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应注重做好与评估机构的配合与沟通,以正确做好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个别或部分上市公司避重就轻、避繁就简的“小把戏”是很容易被“识破”的。
3、个别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失当性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下称22号准则)不难获知,对于适用的股权投资均需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即便所投资的股权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亦需如此。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这就意味着公允价值的评估存在技术性障碍,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简言之,在有限情形下,可以将成本作为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籍此来及时解决相关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问题。
需要明确提醒或指出的是,尽管22号准则给出了特定情形下可以采用成本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初始计量的空间,但并非意味着企业可以永久性采用成本对该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22号准则第四十四条列举出了不能继续采用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7种适用情形,当出现这7种情形之一时,企业就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简言之,成本可以顶一时,但不可以顶长久。
2020年度《监管报告》中披露:个别上市公司的被投资方在报告期内进行了多轮融资,估值结果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上市公司仍将其初始投资成本认定为其指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且未披露充分恰当的理由。
笔者认为,该类现象的出现显然有违22号准则第四十四条所列举的第七项认定条件,即“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总而言之,当适用应采用评估方式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在是否采用评估方式、评估方法的选择、输入值层次的认定等层面尚存在避重就轻、避繁就简或盈余管理等问题,除了应进一步加大对39号准则的培训力度外,监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来治理此类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