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简称《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具体内容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消防安全小区物业该管啥
日常消防设施物业维护管理
楼道堆杂物、消防设施不好使,小区消防到底物业该管啥?《条例》规定,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中包括,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明确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而对于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占用疏散通道、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机构。
规定停放场所、充电场所
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等禁放
对于火灾预防,《条例》规定,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共享电池运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专业性检查和维护保养。
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教育培训,督促配送人员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国家规定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不得采取遮挡、覆盖等任何方式将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电梯轿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鼓励采取电梯加装电动车及其蓄电池智能阻止系统等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的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与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健康体检、参加工会等合法权益。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开业前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隐患不整改依规查封
《条例》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或者检查。
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充电最高罚一万
《条例》还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其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此外,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民用建筑内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国家规定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的;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的;
(三)将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电梯轿厢的。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