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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主播直播说漏嘴,竟被告上法庭?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6 07:24:00    

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动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之人”(指虚拟形象的幕后真人扮演者)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该案是虚拟主播行业首例因主动“开盒”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

今天,“保密观”与你一起了解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合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据了解,《合作合同》所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对于“开盒”的界定,一般是指通过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行为。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以虚拟主播角色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期投入的百万级动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江某则认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行为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30万显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酬金2000余元。

法院审理

江某是否存在“开盒”的违约行为,成为本案审理焦点之一。关于“开盒”认定标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采取合同缔约目的、合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准进行了综合判断。

法院认为,合同缔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江某的过失、故意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属于违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反保密义务,即便仅有少数观众在场,仍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行为。

在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性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虚拟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认定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该案判决结果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应对之策

虚拟主播是以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的行为的主体,虚拟主播可分为人工智能驱动型与真人驱动型,本案即为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虚拟主播的魅力在于其虚拟形象与幕后真人扮演者“中之人”真实身份的分离。因此,严格保密“中之人”个人身份,以维持角色的神秘感,至关重要。

对于虚拟主播“中之人”而言,要谨慎对待合同条款,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做好虚拟角色人格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采用“虚拟身份隔离”策略,使用专用手机号、邮箱注册账号,避免线下活动与虚拟身份交叉。此外,主播需意识到,即使无意中提及真名也可能构成违约。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要强化内容审核,对敏感词(如真实姓名、住址)实时监测并屏蔽,防止主播直播时“说漏嘴”;对“中之人”开展保密培训,明确虚拟形象与真实身份的界限,避免因个人社交账号关联导致信息泄露。

对整个行业而言,要推动行业标准出台,明确虚拟形象版权归属、“中之人”权益保障等核心问题;对虚拟主播注册进行身份核验和形象备案;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对恶意“开盒”行为实施联合抵制。

主要参考文献:

徐伟伦,吴可加,邓琳.“中之人”自曝真名致虚拟主播形象受损[N].法治日报,2025-02-26(006).

来源:保密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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