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罪是指以给付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体定义如下:
营利性: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
自愿性: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
性关系: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也可能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触。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手淫以及一方以身体的其他部位或用具刺激对方性器官的行为。
一般情况: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
特殊情况:
嫖宿幼女: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将被视为强奸罪进行论处。
患有严重性病: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手淫服务:提供手淫服务(如“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综上所述,嫖娼罪主要涉及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手淫等。在特定情况下,如嫖宿幼女或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将构成更严重的犯罪,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而提供手淫服务通常被视为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