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不是15日的,则按照该决定书所载明的期限履行。如果当事人逾期仍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并且加处罚款不重复计算。
总结:
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载明缴纳罚款的期限。
3. 如果缴纳期限不是15日,则按决定书所载明的期限履行。
4. 逾期缴纳罚款的,将产生滞纳金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