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机关包括以下单位:
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并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包括军事法院等,专门负责特定类型的案件审判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审判机关,负责审判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位于基层人民法院之上,负责审理较为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并可能包括派出法庭。
人民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单位,负责审理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并包括多个部门如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等。
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设有东升人民法庭、复兴路人民法庭等多个派出法庭,负责审理当地案件。
法院内部通常包括办公室、政治部(或政工科)、监察室(或纪检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鉴定室、司法警察大队、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
这些单位和部门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法院体系,负责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建议进一步了解各法院的具体职能和管辖范围,以便更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