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执行局民事执行的期限通常为 3至6个月,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
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十日,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申请人一般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法院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综上所述,沈阳执行局民事执行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