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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烟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判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31 09:36:10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邓某乙在未取得经营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把大批假烟存放到其租用的猪场内,并聘请邓某甲及邓某丙负责对假烟的外包装进行打码、送货等工作。期间,邓某甲先后多次驾驶普通客车把已打好码的假烟运输到外地进行销售,并收取运输费用2千余元。后该窝点被公安机关及烟草管理部门查处,邓某丙、邓某乙、邓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批次香烟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其价值高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英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及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故意在烟草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涉案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考量,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邓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判决后,邓某甲服判息诉。

同案犯邓某乙、邓某丙,此前已因相同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人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邓某甲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依法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鉴于该批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且具有从犯等情节,但其量刑仍需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等考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因假冒伪劣烟草的外观仿真度较高,一般消费者难以辨认真伪,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甘愿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烟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不仅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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