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教师有权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等要求,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
教师可以从事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等,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与学术水平。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通过评价引导学生发现自身的优点与不足,促进其不断进步。
这一项权利虽然不直接体现在《教师法》中,但提供了教师在期末成绩发布时的一个实用工具。
教师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这是对其劳动付出的经济回报。
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条,教师有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这一权利未在《教师法》中明确提及,但教师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
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指导、报酬获取、学校管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