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包括对诉讼请求的陈述、案件事实的陈述、证据来源的陈述以及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
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就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或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等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后制作的笔录。
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真实、相关性和充分性的原则,以便在法庭上有效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