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依据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这是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也被称为第一次请求权。
当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特征包括: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成而产生,因票据的毁灭而消失。
票据具有双重性,包括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持票人在获得票据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持票人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权利范围不得超过其前手的权利范围。
票据权利还可以包括其他形式的权利,如收款权、背书权、质押权、诉讼权等。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遵守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如票据的合法取得、票据的提示、背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