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成立:
委托合同的成立首先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进行。
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表示委托的内容和范围。
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对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后作出承诺,要约人接受承诺即意味着委托关系成立。
成立了委托关系以后,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因为律师需要凭借委托合同才能行使相关的代理权。
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委托事项、权限、费用、期限等。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签订委托书,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委托代理即告成立。
如果委托人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以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
委托事项应当是具体、明确的,不能含糊不清,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有违法内容。
委托合同的形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于查证和遵循法律规定。
总结:
委托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明确委托事项和范围,并通过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予以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如侨居海外的中国公民,还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所有这些步骤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确保委托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