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
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选择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他们能够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技术问题。
司法鉴定意见是针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鉴定人仅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作出解答,而不涉及法律问题的解答。
司法鉴定意见必须是明确、无歧义的确定性意见,不能模棱两可。
鉴定人需要运用系统专业理论知识、较强业务能力,并借助先进仪器设备,采用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分析、鉴别。
鉴定意见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如死因鉴定、笔迹鉴定、法医鉴定等,需要专业人士依据专业知识作出判断。
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
鉴定意见的内容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涉及法律问题的解答。
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体现鉴定人对某个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和判断,强调中立性和科学性。
鉴定意见需要鉴定人签章,以证明其客观性和权威性。
这些特点确保了鉴定意见在司法活动中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为司法部门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