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识 >

精神损失费一般多少钱合适(各省市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汇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7 09:34:39    


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各省市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汇总

(2023最新)

一、北京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5条: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第26条: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二、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9.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11. 本纪要第9条、10条所述数额中,“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12.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之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受损害人精神损害、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的 ,应当层报省级主管部门。

三、上海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脱离国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害人主张的范围内酌定。人民法院无权责令加害人承担超出受害人主张范围的赔偿数额。至于具体的数额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盲目地追求高额赔偿而不加以限制,只会贬低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误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因此我们考虑就目前上海市实际生活水平而言,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上海人均GDP的二倍),不考虑外国人与本国人、法人与自然人、获利与未获利情况。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虽有对精神利益进行补偿的因素,但更多的是一种加罚措施,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加害人的获利也可以通过制裁方式收缴,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特殊身份不应成为确定赔偿额的因素。当然如果加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需要提高赔偿额的话,也可以适当提高,但为谨慎和统一起见,判决前须报高院民庭复核。

四、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五、山东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六、福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七、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1、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3、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4、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八、重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2)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13、对于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对于没有达到伤残标准的,则要结合侵害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生活不便,是否降低了受害人的生活质量,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考虑。

对于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益被侵害,严重的标准则要考虑受害人精神是否遭受极大的痛苦,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劳动、生活秩序是否受到影响,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疾病等后果。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十、湖南

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十一、江西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事故造成两个以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2、造成伤残的,一级伤残50000元,二级伤残40000元,三级伤残30000元,四级伤残25000元,五级伤残20000元,六级伤残17000元,七级伤残14000元,八级伤残11000元,九级伤残8000元,十级伤残5000元,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伤残对应的参考赔偿金额基础上,附加其他伤残等级参考赔偿金乘以该伤残赔偿指数,但叠加之后的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3、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严重影响受害人社交生活、工作、学习的,可在个案中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此种特殊情形,一般应从严把握,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十二、河南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2018):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十三、河北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标准50000元赔付。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十四、山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的通知(晋高法【2020】34号)

第27条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28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十五、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给付精神抚慰金的金额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分配。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十六、辽宁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 )》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或者死亡等后果参照以下标准酌定:十级伤残不超过5000元,九级伤残不超过100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死亡不超过50000元;

2、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十七、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十八、海南

《海南高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2020]325)》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可以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量化。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可以增加抚慰金5000元。

十九、贵州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为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二十、新疆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对受害人经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伤残等级为1到4级的,在8000到30000元范围内确定,伤残等级为4到7级的,在4000元到8000元范围内确定。伤残等级为8到10级的,在1000元到4000元范围内确定。对于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在1万元到4万元范围内予以确定。

二十一、甘肃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1、死亡案件按照2-3万元确定;

2、伤残案件参照死亡案件标准,按照伤残等级具体结合个案酌情确定;

3、死亡、伤残案件情况严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万元进行确定;

4、侵权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支持受害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相关阅读
乖张是褒义还是贬义(远离性格乖张之人) 一磅等于什么(生活大揭秘磅与斤) 乌镇在哪里(桐乡乌镇) 光荣军属牌发放规定怎么领(光荣之家牌怎么领要什么材料,找谁领?) 终止子与终止密码子的区别(一文读懂质粒图谱!) 红绿灯倒计时导航怎么识别的(手机导航是怎么知道红绿灯倒计时的?) 奥斯卡奖的由来简介(奥斯卡金像奖的前世今生) 酿皮子是什么做的(酿皮子,甘肃人自己的凉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