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一般不得超过 24小时。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国家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如果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无论是计划性的维修还是突发事件,停水时间通常不应超过24小时,以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需求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