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费是指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费用。它通常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具体征收对象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成交价款中不含配套费,配套费需要单独收取。
此外,某些特定建设项目,如部队营房及军事设施、机关办公用房、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用房等,可以免缴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用于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其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