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
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某些事务如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监督检查权: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有权查阅相关账簿和其他相关信息。
普通合伙人在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
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协议载明的其他权利,如推举负责人、分享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并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