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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行如何判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2:20:15    

拒执行行为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执行能力

被执行人必须具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能力,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的能力。

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生效

被执行人必须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且有拒绝执行的意思表示。

逃避或拒绝执行的行为

被执行人有逃避或拒绝执行的行为,这可以是暴力抗拒执行,如辱骂、群殴执行人员,砸毁执法记录仪、执行车辆,撕毁执行文书、封条等;也可以是“软对抗”,比如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无偿、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债务的方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等。

情节严重

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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