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证据时,应当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是否有人为制造或篡改证据的情况。
证据的保管和固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有可能被篡改或损坏。
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能否证明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矛盾。
同一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
不同类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时间、空间、原因、结果等方面的联系。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确认。
证据是否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其准确性。
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中是否有差错,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失误。
提供证据的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良动机,是否可能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证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如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影响其提供证据的可靠性。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审查,可以全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为司法审判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