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的产假规定如下: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延长产假60天。
对于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女职工,总产假为158天(98天国家规定产假加上河北延长的60天)。
对于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女职工,总产假为188天(98天国家规定产假加上河北延长的9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信息根据2024年4月30日的最新规定更新,请在实际应用时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