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法官在 三个月内出结果,但具体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情况有所延长。
对于普通申诉,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则驳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由本院院长批准。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若未经过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可交该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若申诉理由疑难、复杂、重大,或经下级法院审查后仍坚持申诉,上级法院可直接受理、审查。申诉结果应在3个月内作出,至迟不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也适用此规定。
综上所述,申诉结果通常在三个月内作出,但具体时间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法院的审理进度。如有特殊情况,法院可按规定延长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