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是指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后,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离休对象包括:
1. 1949年10月1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2. 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干部身份人员,一般称之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待遇通常包括:
1. 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2. 享受较优越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公费医疗等。
3.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去世的干部相同。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