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列举合同,也称为“无名合同”或“不完全给付合同”,是指 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这些合同并非完全无名,实际上有些非典型合同已经有了一定的名称,如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非典型合同的成立条件一般应依合同自由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当事人未就非典型合同的成立作出特别约定时,应适用典型合同的相关规定。
非典型合同与格式合同相对,格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非典型合同则是指具体内容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此外,非示范合同是指不是由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制定的标准合同。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以避免因合同类型不明确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