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偿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时,由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可得到报销。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近亲属可领取的补助金。
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需根据工伤者的伤残等级、本人工资水平、地区差异等因素,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地方实施细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