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过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能清晰反映双方的户籍关系和家庭成员情况。
如果涉及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出让方的宅基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文件。
如果证件有变更或补办的情况,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可能需要提供房屋测绘报告,以明确房屋的建筑面积、四至范围等具体信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过户的证明,例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分家析产协议(如果适用),明确房屋的分割情况和归属。
房屋买卖合同(可选),作为过户的辅助材料。
继承证明材料,如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证明等,以确保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契税完税凭证。
其他可能的税费,如个人所得税等,具体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明、单身证明等。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如房屋已出租)。
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如有共有权人)。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如经法院判决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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