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拆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未经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批准而进行的征地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征收方擅自改变土地的法定用途,例如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征地公告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且必须是书面形式,至少公开三十天。
征收方未提供征地批文和征收公告,就进行征地和拆房。
征收方单方面指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而不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征收方单方面规定补偿方式,不给被征收人选择权。
未经法院依法裁定,任何强拆行为都是违法的。
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保护期内就直接强拆。
征收方让被征收人先搬迁,然后再打款,这种行为违法。
补偿未到位就出让土地。
街道办、村委会、社区等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主体进行拆迁。
以拆除违建和危房的名义进行强拆,但未依法进行。
国有土地征收不提供两种补偿方式选择。
征收方默许纵容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如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等。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拆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建议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