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万生与被执行人王兴华、田艳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万生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艳丰(图左),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23022319761120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镇安乐村。
被执行人:王兴华(图右),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23022319740415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镇安乐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举报人悬赏金奖励,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悬赏金。
案涉标的额:本金6163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电话:0452-7334301 13349521243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拜泉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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