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国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居民:护照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
已注销户口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财产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权证明等;
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应提交结婚证。
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草本或打印的若干份遗嘱;
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等);
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公证申请表(自然人提供《民事公证申请表》,法人提供《经济公证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如果立遗嘱人书写有困难,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
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请根据上述要求准备相应的文件,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