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应当向 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具体流程如下: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五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向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申请抗诉。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就要启动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种情况只能由最高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建议:
如果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且为未生效的判决,可以先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诉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抗诉,若决定抗诉,再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或者需要更高一级检察院介入的情况,则应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