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